第四百六十九章 皇室介入(第3/3页)买宋
巾借指妻有外淫的男子,时人以“乌龟”辱视之。可见,当时优伶毫无尊严可言。
不过,这种示辱的服饰只用于供娱乐演出的优伶;为了显示皇权的威严,供朝祭和庆典的乐工冠服不受此限,其服饰往往更庄严华丽。
明廷歧视优伶之政策远不止此,其他的诸如禁止乐人女子与官吏及其子孙通婚,不许娼优隶卒之子弟进入社学,娼优子弟不许参加科举考试等。
第二,严禁传播淫亵之乐。朱元璋为了维护明王朝的稳固统治,十分强调戏曲的教化功能,他在榜文中规定:“娼优演剧,除神仙、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及欢乐太平不禁外”,其他剧目一律禁演。
从此禁令可知,不仅有损朝廷威严的剧目不能演,对朝廷无关褒贬的剧目也不能演。
这样,剧目是否利于治化是判定其演出合法与否的唯一标准。如高则诚《琵琶记》,因其宣扬忠孝节义的思想倾向而备受青睐,获得朱元璋的高度赞誉。
“《五经》、《四书》,布帛菽粟也,家家皆有,高明《琵琶记》如山珍海错,贵富家不可无。”
事实上,当时朱元璋禁演的主要是淫词艳曲之类剧目,故尝谕曰:“礼以道敬,乐以宣和,不敬不和,何以为治?元时古乐俱废,惟淫词艳曲更唱迭和,又使胡虏之声与正音相杂,甚者以古先帝王祀典神祇饰为舞队,谐戏殿廷,殊非所以道中和、崇治体也。今所制乐章颇协音律,有和平广大之意,自今一切流俗喧譊淫亵之乐悉屏去之。”
在朱元璋看来,那些叙写淫-媟情态的剧目会荡惑人心、乱人心术,有碍儒家思想治化功能的实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