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0章:思则有备,有备无患(第2/2页)逍遥江山
,开始恪遵唐宋时留下的古代法固有传统,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相结合,嫡长继承和共同继承并存,以及男女不平等等等。但在继承的具体制度上也有变化发展,主要是立嗣制度更加灵活,奸生子的继承权得到上升。关于立嗣制度,起源于唐宋时的“绝户”制度。“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是中国古代宗祧继承的原则。
明朝法律规定,嗣子必须从同宗近支或同姓的卑亲属中择立,且应昭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亦不许乞养异姓为嗣,这一点与魏晋南北朝的做法相似。法律所要求的立嗣行为称为“应继”,但如“应继”嗣子不尽孝道,不为所后者亲,立嗣者可告官别立。
明代中叶法律又作较为灵活、自由的补充规定:“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立嗣者择立亲爱者为嗣,是为“择继”。jian生子在唐朝被认为无继承权,宋代的规定有所松动,至金元,jian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明代则规定,jian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如别无子而立嗣,jian生子则与嗣子均分遗产。如无应继之人,jian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所以朱元璋在为国选择继承人的上,并没有错误,不过是遵循了唐宋的制度把了,至于后来朱棣靖难,夺了侄儿朱允炆的江山,这是他始料未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