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3章 处罚决定书(第1/1页)投行之路
发布机构:资监管委员会
发日期:1年1月1日
名称:资监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建国,男,161年5月出生,阳鼎科技实际控制人,1年至1年1月任阳鼎科技董事长,系阳鼎科技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
韩馨竹,女,175年1月出生,1年5月至1年1月任阳鼎科技财务负责人。
李毅,男,174年1月出生,13年6月至1年1月任阳鼎科技总经理,系阳鼎科技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
梁静,女,177年月出生,13年5月至17年7月任阳鼎科技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系阳鼎科技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
单星,男,166年月出生,13年1月至今任阳鼎科技财务部经理。
尹晓静,女,11年5月出生,13年至今系阳鼎科技财务人员。
李海龙,男,171年3月出生,13年月至今任阳鼎科技副总经理、董事,系阳鼎科技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
李维亮,男,16年1月出生,13年月至1年1月任阳鼎科技独立董事,系阳鼎科技14年年度报告签字独立董事。
徐宏,男,15年4月出生,13年月至今任阳鼎科技独立董事,系阳鼎科技14年年度报告签字独立董事。
刘庆,女,1年月出生,13年至17年5月系阳鼎科技出纳。
**,男,13年5月出生,14年初至17年4月任阳鼎科技监事。
斌,男,164年7月出生,14年1月至17年4月任阳鼎科技监事,系阳鼎科技14年年度报告签字监事。
张植,男,16年4月出生,13年月至今任阳鼎科技监事,系阳鼎科技14年年度报告签字监事。
夏秋和,女,17年6月出生,1年至今任阳鼎科技商务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阳鼎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阳鼎科技14年伪造财务数据情况
阳鼎科技13年大幅亏损,为了扭转公司的亏损,时任董事长王建国在14年年初定下了公司当年利润为3,万元左右的目标。
每个季末,阳鼎科技时任财务负责人韩馨竹会将真实利润数据和按照年初确定的年度利润目标分解的季度利润数据报告给王建国,最后由王建国来确定当季度对外披露的利润数据。
在王建国确认季度利润数据以后,韩馨竹将每个季度末将季度利润数据告诉阳鼎科技财务部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按照这个数据来作账,虚增收入、成,配套地虚增存货、往来款和银行存款,并将这些数据分解到月,相应地记入每个月的账中。
参与伪造财务数据的人员包括王建国、韩馨竹、李毅、梁静、单星、尹晓静和刘庆。
阳鼎科技的会计核算设置了1和两个账套。1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内部管理,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进行记账。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对外披露,伪造的财务数据都记录于账套。
15年4月1日,阳鼎科技依据账套核算的数据对外披露了《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年年度报告》。
二、1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45,534元
阳鼎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式虚增利润。
经核实,阳鼎科技14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共计虚增营业收入73,635,1411元,虚增营业成1,53,3134元,少计销售费用3,65,14元,少计管理费用1,3,351元,少计财务费用7,5,646元,少计营业外收入1,5元,少计营业外支出13,173,375元,虚增利润总额,45,534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
三、14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16,1,3555元
14年末,阳鼎科技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账户银行日记账余额为1,31,456元,实际银行账户余额为1,3,4351元,该账户虚增银行存款16,1,3555元,占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716%。
四、14年年度报告虚列预付工程款3亿元
14年,阳鼎科技的建设项目A建设面积35,133平米,每平米造价约,元,按4%的预付比例估算需要预付工程款3亿元。为此阳鼎科技制作了假的建设工程合同,填制了虚假银行付款单据3亿元,减少银行存款3亿元,同时增加3亿元预付工程款。
五、14年年度报告签署情况
15年4月1日,阳鼎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王建国、李毅、梁静、李海龙、李维亮和徐宏。
同日,阳鼎科技监事会审议通过了14年年度报告,签字监事为**、斌、张植。
4月3日在《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14年年度报告书面审核意见》上签字监事为**、斌、张植。
同日在《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14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为王建国、李毅、梁静、李海龙、李维亮和徐宏,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李毅,韩馨竹、梁静、李海龙、夏秋和。
财务报表签字人员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馨竹。
以上事实,有阳鼎科技1账套和账套、阳鼎科技14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阳鼎科技披露的1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阳鼎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王建国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馨竹、李毅、梁静、单星、尹晓静,李海龙、李维亮、徐宏、刘庆、**、斌、张植和夏秋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阳鼎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万元;
三、对韩馨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毅、梁静、单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五、对尹晓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万元的罚款;
六、对李海龙、李维亮、徐宏、刘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七、对**、斌、张植、夏秋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163,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资监管委员会
1年1月1日
这则处罚决定书公布后,姜瑜期将之仔仔细细看了三遍,时间仅为14年,跟上市无关,跟上市后的券商督导期无关,与父亲死那年的股价涨跌更加无关。
整份处罚决定书仅涉及财务造假,并未提内幕交易与股价操纵。
“你的那个没有证据,至少我们没有查出来,年代久远,通过话记录更加不可能查了,我只能,金权集团是高手,做的很干净。”陈冬妮道。
“就算再干净也有破绽。”姜瑜期道,“你们一定要重点查王潮。”
陈冬妮听后十分冷静,她淡淡一句:“你觉得如果被我抓住辫子,我可能放过么?王建国老婆与王潮女友的转账,明不了任何问题,他们上市时候没有猫腻,确实是实打实的。”
姜瑜期放下电话后思忖良久,通过监听王暮雪,他自然知道陈冬妮曾经给王暮雪播放过与自己对话的那段录音,所以姜瑜期明白陈冬妮有多恨王暮雪,如果她真的查到了证据,不可能这么轻易放过阳鼎科技。
但幕后最狡诈的凶手依然逍遥法外,这让姜瑜期无法释怀。
为了走到这一步,他牺牲了自己心爱的女孩和一只手,换来的结果却是如此这般。
对于一个高智商犯罪者而言,确实可以做到在过往的所有犯罪行为中滴水不漏,以至于警就算将他们抓来审讯,列为高度怀疑对象,也会因为证据不够而不得不释放。
想要捉住这样的罪犯,唯一的出路就是让其再次犯罪,而后在他犯罪进行中当场捉拿归案。
来青阳三年多了,姜瑜期似乎之前所有的努力成效甚微,他不知道的是,有时钓了很久都没将鱼钓上来,并不是能力不足,也不是鱼饵不好,而是时机未到。
待天时地利之时,注定上来的是一条大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