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二章 详情(二)(第2/2页)买宋

置流官。

    在湖南,1735年(雍正十三年)上峒长官司、下峒长官司、茅冈长官司皆“纳土”改流;继后石门天平所、慈利麻寮所相继请求改设流官。

    湖北、湖南改流全部完成,“合境无土司名目”。

    经过清朝3个阶段的改土归流,到1911年(宣统三年)民政部所奏各地改土归流的情况可作为清朝改土归流的总结,其奏云:

    湖北的施南,湖南的永顺,四川的宁远,广西的泗城,云南的东川,贵州的古州、威宁等府州厅县先后建置流官,渐成内地。

    乾隆以后征服大、小金川改流官。

    近几年(宣统前后)云南富州、镇康,四川巴塘等处先乒奏请改土归流,而广西一省改流尤多,所有土州县土司皆停袭,及撤任调省。

    四川尚有瞻对、察木多等处没有改流。

    除湖北、湖南已全部改流官外,广西土州县、贵州长官司等,名虽土官,实已渐同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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